宁夏扶贫与环境改造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宁夏扶贫与环境改造中心
第二条 宁夏扶贫与环境改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目标和任务:致力于参与缓解和消除贫困为宗旨;以实现受助社区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根本任务;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解决环境、性别平等方面的问题,尤其关注:
(一)扶持贫困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
(二)促进环境资源与生计互动的良性循环;
(三)帮助贫困社区提高发展能力。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主管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办)、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区民政厅)。中心将接受上述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的办公地点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365号国际花园1号楼2单元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实施国内外有关援助机构和社会、企业的捐赠和合作项目,促进以社区为中心的区域综合发展,提高妇女、农户以及社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 从事社区发展方面的研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与转移工作。
(三) 从事项目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相关发展性项目及NGO提供技术支持(包括策划、培训、监测和评估等)。
(四) 利用援助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开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小额信贷工作,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五) 环境改善、扶贫助学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中心由不少于9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八条 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有: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审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合并、分立、变更或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两年,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延长。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会成员,第一次由发起小组提名,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产生。以后由常务理事会从热心于NGO事业的人士、对扶贫和环境改造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对本中心有重要贡献的人士中选择产生。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中心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中心章程,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中心的工作;
(六)向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的民主议事制度:
(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需有与会人员的签名。会议记录应做为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监督机构是自治区扶贫办和民政厅。
(一)监督机构的议事制度是:监督机构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职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中心实施监督。监督要体现公平、规范、时效、主动、强制和效益原则,一般采取平时监督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监督的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档案管理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二)中心根据监督机构的要求,按照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原则,实行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供必要的监督资料,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管理职责,人员配置;项目分阶段报告;项目监测与内部评估等。
第十三条 本中心内部机构设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业务部,包括:
1、行政财务部;
2、项目管理部;
3、妇女儿童发展部;
4、研发与对外联络部。
第十四条 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其职权有: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具备争取和实施项目、协商能力;
(三)热心于宁夏的扶贫、环境改造和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本中心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二)秘书长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区扶贫办审查并经区民政厅备案,可以任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机构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来自合作项目和委托项目的管理费;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在举办者或从业人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中心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接收的捐赠、资助,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收的境外捐赠、资助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并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严格使用。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区扶贫办、区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区扶贫办审查同意,报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区扶贫办审查同意,报区民政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前,要在区扶贫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扶贫办和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2008年8月20日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